邯郸市城区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款转让暨债款催收联合公告
依据邯郸市城区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款转让协议》,邯郸市城区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其对《公告财物清单》所列债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悉数权力依法转让给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市城区乡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公告告诉各告贷人、担保人以及告贷人、担保人因种种原因产生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等状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款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财物清单》所列债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包含承债主体和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当即向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实行主债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好的还本付息职责或承当对应的担保职责。若债款人、担保人因种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实行职责及(或)实行清算职责。
注:1.公告财物清单列示到2023年9月10日的债款本金和利息金额。自2023年9月10日之后债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交给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告贷合同、担保合同及我国人民银行、法令的有关法令法规核算。因诉讼履行构成的相相关的费用由债款人和担保人向我国信达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付出。
2.公告财物清单中的“担保人”包含保证人、典当人、出质人及其他债款相关人。